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80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海良,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绥滨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艾宪忠,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绥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振国,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贾海良因与被申请人艾宪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4民终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海良申请再审称:
一、案外人舒尊华以绥滨县时尚家园小区(以下简称时尚家园)603室与艾宪忠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但时尚家园603室所有权人为贾海良,其已将该房屋出售给孙奎金。舒尊华未能交付房屋,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贾海良与艾宪忠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二、2017年9月1日,艾宪忠将贾海良的不动产证取走,贾海良向艾宪忠与舒尊华索要不动产证时,各方协商贾海良代舒尊华给付艾宪忠83,000元,在贾海良欠舒尊华的214,000元中扣除,贾海良才同意给艾宪忠出具了案涉欠据。因舒尊华在与贾海良合伙纠纷一案中并没有将该83,000元扣除,贾海良也未按约定给付艾宪忠83,000元,否则将多支付83,000元。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艾宪忠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贾海良与案外人舒尊华共同出资合作开发建设时尚家园,舒尊华2015年10月8日用时尚家园603室与艾宪忠所有绥滨县大同供销社的房产进行置换,艾宪忠已交付了用于置换的房屋,但未取得时尚家园603室的房屋。贾海良于2015年12月15日将时尚家园603室以203,000元出售给孙奎金,孙奎金先支付了120,000元首付款。贾海良陈述其当场将120,000元首付款交给了舒尊华,舒尊华又交给了艾宪忠,可见艾宪忠置换房产的目的并非取得时尚家园603室的所有权,而是由舒尊华代为出售,其取得房屋出售的对价。舒尊华尚欠时尚家园603室房屋尾款83,000元未支付,与艾宪忠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艾宪忠主张权利时,贾海良于2017年9月2日就该款为艾宪忠出具欠据,并承诺9月11日还,该行为属于债的加入,在贾海良与艾宪忠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贾海良对该款负有偿还义务。尽管贾海良主张其基于舒尊华同意在以后双方合伙结算时将该款项扣除,才同意代舒尊华还款,但其出具欠据承诺还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无论其与舒尊华结算时是否已将该款实际扣除均不影响其对艾宪忠负有的给付义务,其因此对舒尊华享有的权利可另行主张。贾海良虽还主张受舒尊华、艾宪忠胁迫出具了案涉欠据,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存在胁迫行为,故贾海良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生效判决判令其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贾海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尧
审判员 付向成
审判员 刘丽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王倩
书记员陈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