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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刑初1012号

熊四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熊四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刑初1012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四明,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曾因盗窃,于2015年2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9]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四明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燕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四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熊四明到晋江市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9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四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熊四明的供述,提取笔录及监控录像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四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四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本案已全部追赃,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四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晓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傅丽娥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 -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