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299号
原告: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南坤分公司,住所地:屯昌县南坤镇坡竂村。
法定代表人:洪日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启贵,海口市西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芳富,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原告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南坤分公司与被告林芳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南坤分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南坤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南坤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记员 昌俊彬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