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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6民初1471号

陈清明与方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清明;方文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1471号

原告:陈清明,男,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候文,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系陈清明儿子。

被告:方文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陈清明与被告方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陈清明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清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清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清明负担。

审判长  苏德丰

审判员  岳广明

审判员  徐志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