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1471号
原告:陈清明,男,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候文,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系陈清明儿子。
被告:方文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陈清明与被告方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陈清明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清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清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清明负担。
审判长 苏德丰
审判员 岳广明
审判员 徐志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