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605执15644号之二

潘炳球、冼广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炳球;冼广力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156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潘炳球,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艳仪,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冼广力,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潘炳球与被执行人冼广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3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2018年4月25日所借的5万元借款本金,并从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5万元借款本金的借款利息予申请人。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8年11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该法院专递被退回。 二、2018年11月8日、2019年4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续封的,需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冻、解封的风险。 三、2018年11月14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2018年11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18年11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18年12月5日,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村沙墩冼股份合作经济社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社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农村集体分红款、征地款等所有可领取的收入,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在经济社内股权的一切变更手续及收取股份分红款账户的变更手续。 七、2019年3月6日,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村沙墩冼股份合作经济社将被执行人2018年度的分红款7000元转账至本院指定银行账号,本院优先扣划一审受理费562.5元,执行费50元,余款6387.5元本院已全部退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6387.5元,已经退予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6387.5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简贤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