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29民初2139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对原告大邑县晋原镇新乐村第十二农业合作社与被告四川德源蚕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川0129民初2139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川0129民初2139号民事调解书中“(2017)川0129民初2139号”补正为“(2018)川0129民初2139号”。
审判员 张洪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