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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4881号

上海朵云轩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朵云轩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8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朵云轩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应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旻曦,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顺路XXX号工贸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秋,总裁。

被执行人:上海万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浪,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朵云轩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27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30000元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附件):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11日、3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3月1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2019年3月27日委托审计部门对两被执行人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2019年4月4日由本院案号(2018)沪0105执4324号执行案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19年4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对外投资的股权,委托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等2019年4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能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未正常经营,经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进行的查控措施已知晓,现也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喻 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 达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