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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0875号

曹元斗与深圳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监管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曹元斗;深圳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监管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4民初10875号

原告:曹元斗,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监管医院,地址福田区上梅林环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80393898X。

主要

负责人:杨远政。

委托代理人:黎人豪,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宏洲,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单位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4月15日加班费54118.36元。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1199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并与仲裁认定同理,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庭审中,被告提交《关于支付曹元斗经济补偿的协议》及银行电子转账回单,证明双方已于仲裁审理后协商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事宜,并被告已履行完毕,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结清,原告确认但主张其为被迫签订,却未就此提供证据证实,本院确认该协议为自愿合法,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再行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未交纳),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曼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