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4民初10875号
原告:曹元斗,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监管医院,地址福田区上梅林环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80393898X。
主要
负责人:杨远政。
委托代理人:黎人豪,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宏洲,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单位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4月15日加班费54118.36元。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1199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并与仲裁认定同理,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庭审中,被告提交《关于支付曹元斗经济补偿的协议》及银行电子转账回单,证明双方已于仲裁审理后协商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事宜,并被告已履行完毕,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结清,原告确认但主张其为被迫签订,却未就此提供证据证实,本院确认该协议为自愿合法,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再行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未交纳),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曼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