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3执2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菊红,曾用名:郭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武宏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邓淑红,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菊红诉武宏斌、邓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83执27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会刚
审判员 郑景福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