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183执2775号之一

郭菊红、武宏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菊红;武宏斌;邓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3执2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菊红,曾用名:郭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武宏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邓淑红,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菊红诉武宏斌、邓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83执27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会刚

审判员  郑景福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