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702民初第4731号

张二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二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第4731号解封

申请人:裴高峰,男,汉族,1986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251986********,住新乡市红旗区正阳花园**楼******。

被

申请人:张二伟,男,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南环路新美城上领地**楼****.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豫0702财保1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二伟名下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卫滨区南环路新美城上领地2号楼1单元901室的房产一套(合同编号:2012-0601497),另查封被申请人张二伟名下所有的豫G×××**号汽车一辆。现申请人要求解除豫G×××**号轿车在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张二伟所有的豫G×××**号轿车在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琦

代理

审判员  刘啸风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肖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