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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344号之一

泉州华联集团有限公司、泉州丰泽爱民医院、黄光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华联集团有限公司;泉州丰泽爱民医院;黄光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华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万明祥。

被执行人:泉州丰泽爱民医院,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黄光勇。

被执行人:黄光勇,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泉州华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丰泽爱民医院、黄光勇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16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泉州丰泽爱民医院的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2018]泉仲字1651号裁决一案,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春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