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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1财保105号

武汉市洪山区武黄建筑架料租赁部、武汉市洪山区万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武黄建筑架料租赁部;武汉市洪山区万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万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财保105号

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武黄建筑架料租赁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竹木大市场内。经营者:胡丽华,女,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李佳林,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万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竹木市场内。经营者:万春银,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

申请人:万辉,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武黄建筑架料租赁部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万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万辉名下存款共计23219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武黄建筑架料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万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万辉名下存款共计23219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存款一年。案件申请费1681元,由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武黄建筑架料租赁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晓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