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2民初1246至1258号
原告:深圳市海纳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万通大厦1628-1638。
法定代表人:齐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仲民,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星星,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邹和国,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堡。
原告深圳市海纳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和国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13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确认不缴纳该13案的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13案按原告深圳市海纳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平阳丹柯
人民陪审员 芦 阳
人民陪审员 高 桂 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李 春 雨
书 记 员 施 文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