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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91执保44号

于泳与吉林市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泳;吉林市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291执保44号

申请人:于泳,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

被

申请人:吉林市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昊泽。申请人于泳与被申请人吉林市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泳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市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黎明

审 判 员  尹立成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陈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