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14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凯,男,1984年3月8日出生于西安市阎良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安市阎良区,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6月20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8月1月2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晨,绰号“铁蛋”,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于西安市阎良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安市阎良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蒙蒙,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西安市长安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永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创业,绰号“细狗”,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于西安市阎良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安市阎良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运,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张志娇,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俊,男,1996年12月17日出生于西安市阎良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安市阎良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昌,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要强,男,1996年7月1日出生于西安市阎良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安市阎良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大伟,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郭维珍,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王树人,绰号“蛋蛋”,男,1999年3月12日出生于西安市阎良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安市阎良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志刚,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帆,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于渭南市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8日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9年8月2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柴向荣,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阎检公诉刑诉【2018】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凯、杨晨、刘蒙蒙、周创业、任俊、徐要强、王树人、高帆犯抢劫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期间,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凯、杨晨、刘蒙蒙、周创业、任俊、徐要强、王树人、高帆及其辩护人、指定辩护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蒙蒙向许凯提到其与崔某某、高某某等人赌博中输了钱,许凯推测崔某某等人在赌博中作弊骗刘蒙蒙,两人商量好待刘蒙蒙与崔某某等人再次赌博时,许凯给刘蒙蒙一副能确定透视扑克牌的隐形眼镜,如确定崔某某等人作弊后,刘蒙蒙通知许凯带人到现场抓现行,继而向崔某某等人索要钱财。 2018年1月17日晚21时许,刘蒙蒙与崔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XX村XX酒店XX房间内赌博。刘蒙蒙带着隐形眼镜发现扑克牌可透视,即发微信告诉了许凯。许凯让刘蒙蒙继续与对方赌博,后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晨,称自己朋友在西安赌博被人骗了,让杨晨带几个人带上刀到西安来。杨晨纠集被告人王树人、任俊、周创业、徐要强,购买了3把砍刀,驾车来到西安。 许凯与被告人高帆在XX酒店”外见到杨晨等人后,七人一起进入417号房间,杨晨、任俊、周创业各拿一把刀,用刀威胁将崔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控制住后,许凯让人拿走桌面上的约1万元赌资,崔某某、高某某等人被持刀恐吓、拳打脚踢后承认了赌博作弊的事实。 在刘蒙蒙称其输了35000元后,许凯逼迫崔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每人拿出35000元,期间杨晨等人持续对崔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持刀恐吓、拳打脚踢。后崔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和微信向许凯、周创业等人转账77978元,并让张某甲送来7900元现金。许凯等人用高某某的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套现8001元。在此过程中,许凯等人得知张某甲是崔某某和高某某的同伙后,逼迫崔某某、高某某带着找到张某甲。后许凯等人驾车将崔某某、高某某、张某甲从西安带回阎良。在阎良航空产业基地一处空地,许凯等人将崔某某、高某某、张某丙下车,继续殴打,逼迫三人筹钱。后许凯等人又带着崔某某、高某某、张某甲来到阎良区XX酒店”登记入住,将三人看管起来并继续殴打,逼迫三人筹钱。崔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给许凯转账20500元,张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共向许凯转账14898元。 经鉴定,崔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某甲之损伤构成轻微伤,高某某之损伤不足轻微伤。 2018年1月18日下午17时许,许凯让崔某某、高某某离开,张某甲被继续看管逼迫筹钱。当晚20时许,崔某某、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在XX酒店”126房间将张某甲解救,同时将刘蒙蒙、任俊、王树人抓获,后王树人电话联系杨晨,民警在阎良区XX路将杨晨抓获。杨晨到案后,带民警到许某甲子家中将许凯抓获。2018年2月27日,高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3月27日,周创业、徐要强在西安被抓获。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凯、杨晨、刘蒙蒙、周创业、任俊、徐要强、王树人、高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 被告人许凯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凯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许凯通过支付宝、微信收取的被害人钱财暂时属于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属于许凯所有,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许凯帮助被告人刘蒙蒙抢回的赌资35000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周创业收取的被害人钱款,不应计入被告人许凯的犯罪数额;被告人许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凯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许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关于进门即持刀恐吓的事实有异议,对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 被告人杨晨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晨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晨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许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晨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对被告人杨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蒙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 被告人刘蒙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蒙蒙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蒙蒙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蒙蒙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刘蒙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创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 被告人周创业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创业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创业帮助刘蒙蒙抢回赌资35000元,不应记入犯罪数额;被告人杨晨转账给被告人周创业4000元,双方系借贷关系,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周创业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创业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关于持刀的情节有异议,对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 被告人任俊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任俊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任俊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俊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对被告人任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要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 被告人徐要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要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要强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要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树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 被告人王树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树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树人帮助被告人刘蒙蒙抢回赌资35000元,不应记入犯罪数额;被告人王树人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树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 被告人高帆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帆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高帆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帆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高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蒙蒙与被害人崔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多次聚集赌博,被害人崔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在赌博中采用作弊的方式,从被告人刘蒙蒙处赢取人民币9900元,高某某分得3900元,崔某某分得3000元,张某甲分得3000元。 2018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刘蒙蒙向被告人许凯提到其与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张某甲等人赌博中经常输钱,被告人许凯推测被害人崔某某等人在赌博中作弊欺骗被告人刘蒙蒙,两人预谋,待被告人刘蒙蒙与被害人崔某某等人再次赌博时,被告人许凯给被告人刘蒙蒙一副能确定透视扑克牌的隐形眼镜,如确定被告人崔某某等人作弊后,被告人刘蒙蒙通知被告人许凯等人到现场通过现场揭露赌博作弊的方式,继而向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索要钱财。 2018年1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蒙蒙与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及李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XX村XX酒店XX房间内赌博。被告人刘蒙蒙发现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确实在赌博中作弊,即发微信告诉了被告人许凯。被告人许凯让被告人刘蒙蒙继续与对方赌博,后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晨,称自己朋友在西安赌博被人骗了,让被告人杨晨纠集人手带上刀到西安来。被告人杨晨纠集被告人王树人、周创业、徐要强,被告人王树人纠集被告人任俊,沿途购买了三把砍刀,驾车来到西安。 被告人许凯当日纠集被告人高帆,与被告人杨晨、任俊、王树人、周创业、徐要强在雁塔区XX酒店”汇合后,杨晨、周创业、任俊等持刀,七人一起进入417号房间,将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及李某某控制,并从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身上搜出透视眼镜等作弊工具,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向被告人许凯等人承认了赌博作弊的事实。 在被告人刘蒙蒙称其输了35000元后,被告人许凯、杨晨等人通过持刀恐吓、殴打、威胁送交公安机关等方式,向几名被害人索要钱财,并由被告人王树人持手机进行录像。被害人崔某某迫于几名被告人的威胁和暴力行为,通过支付宝于当日21时44分许向被告人许凯转账22000元;被告人许凯、杨晨、周创业等人继续以殴打和威胁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1时期间,被害人崔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人许凯共计转账33300元,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周创业转账21678元,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要强转账1000元,被害人崔某某电话通知被害人张某甲给其送来现金7900元,被害人张某甲将现金送至后离开,现金7900元由被告人许凯掌控。被告人徐要强将全部索要的1000元通过微信转给周创业,被告人周创业通过微信将其索要的钱款及被告人徐要强转给其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2678元中的220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许凯。被害人高某某迫于压力,将其信用卡交于几名被告人并告知其密码,随后其信用卡被透支8001元,该款项被转交给被告人许凯。 2018年1月18日凌晨左右,八名被告人离开XX酒店”,在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的指引下,找到曾参与与被告人刘蒙蒙赌博的被害人张某甲,采用持刀恐吓方式,带走被害人张某甲。八名被告人后乘车载三名被害人前往阎良,在阎良航空产业基地附近要求三名被害人下车,逼迫被害人光某某在雪地、往被害人脚上倒水和殴打的方式,继续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大约一个小时后,八名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阎良区XX酒店”登记入住,继续拘禁三名被害人并索要钱财。至1月18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将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释放,二人于当日20时左右前往阎良区凌云路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害人张某甲解救。被拘禁期间,被害人崔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许凯转账20500元,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许凯转账14898元。 2018年1月18日19时左右,被告人许凯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杨晨20000元,20时左右转账给被告人高帆15000元,23时左右被告人杨晨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周创业4000元。 上述款项中的现金12600元由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许凯处扣押,被告人许凯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80999元,被告人杨晨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周创业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高帆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15000元。 经鉴定,崔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某甲之损伤构成轻微伤,高某某之损伤不足轻微伤。 2018年1月18日20时许,崔某某、高某某到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凌云路派出所报案称被抢劫,该所民警迅速出警到达XX酒店”126房间将张某甲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刘蒙蒙、任俊、王树人抓获。2018年1月18日23时许,在阎良区XX路将被告人杨晨抓获。在被告人杨晨的指引下,民警在阎良区XX街道XX村XX镇组许某甲子家中将被告人许凯抓获。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高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周创业、徐要强在西安市被安康铁路公安处旬阳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刀具二把。证明:被告人许凯等人作案时持刀恐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许凯、杨晨、王树人的手机各1部。证明:公安机关通过扣押该三名被告人的手机,并从中提取本案相关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及被告人王树人录制的案发现场视频。 3、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在案发当天使用的扑克、隐形眼镜盒子、换牌器、白色外控器等。证明:被告人进入XX酒店”被害人确实正在进行赌博并且有在赌博中作弊的行为。 4、被害人高某某的信用卡刷卡记录。证明:案发过程中,被害人高某某通过移动pos机以透支信用卡的方式向被告人转账8001元。 5、车牌号为陕AXXXXX的黑色迈腾轿车一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5执19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陕0115执190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证明:被告人许凯案发后驾驶此车将三名被害人从XX酒店”载至阎良区XX酒店”。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人许凯的姐姐许某乙,并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陕西秦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潼支行。该行已于2018年11月28日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车。 6、户籍证明。证明8名被告人在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许凯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9月10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罪时未满18周岁,2008年1月28日被释放;被告人任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周创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18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帆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8日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8、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证明本案发破案及归案过程。 9、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许凯家属主动向被害人张某甲退还人民币14898元,向被害人高某某退还8000元,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10、被告人许凯、杨晨、周创业、徐要强及被害人崔某某、张某甲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被害人崔某某、张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人许凯等人的转账情况以及几名被告人的分赃情况。 11、酒店入住信息截图、办案说明。证明:2018年1月17日18时45分,高某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宫寓酒店8417号房间。 1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某系被告人杨晨父亲。2018年1月底一天,其在被告人杨晨驾驶的汽车上发现扑克、隐形眼镜盒子、换牌器、pos机等物品并送交公安机关。 13、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明:高某乙系高帆父亲。被告人高帆在由其劝说并陪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4、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证人秦某某系阎良区XX路XX批发部”经营者。2018年1月中旬晚上7点左右,有两个20岁左右的小伙进店买了三把西瓜刀。 1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证人张某乙系佳世界百货批发部”店员。2018年1月中旬晚上7点左右,有两个20岁左右的小伙进店买了三把西瓜刀。 16、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与被害人崔某某、张某甲串通在与被告人刘蒙蒙的赌博活动中作弊并获利3900元左右的事实以及2018年1月17日至18日其因再次参与赌博并作弊,被被告人许凯等八名被告人持刀恐吓、殴打、拘禁、威胁送交公安机关,并因此向被告人许凯通过刷pos机透支信用卡的方式被被告人刷走8001元人民币的事实。 17、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明:其与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串通在与被告人刘蒙蒙的赌博活动中作弊并获利3000元的事实以及2018年1月17日至18日,其向因再次参与赌博并作弊后被被告人许凯等八人索要钱财的崔某某送现金7900元,随后被被告人许凯等八人找到,以持刀恐吓、殴打、拘禁、威胁送交公安机关并因此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人许凯等人转账14898元的事实。 18、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与被害人张某甲、高某某串通在与被告人刘蒙蒙的赌博活动中作弊并获利3000元的事实以及2018年1月17日至18日其因参与赌博并作弊被8名被告人持刀恐吓、殴打、拘禁、威胁送交公安机关并因此通过微信、支付宝及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人许凯、周创业、徐要强等人支付106378元。 19、被告人许凯的供述。证明:其因被告人刘蒙蒙向其谈起,被告人刘蒙蒙在与被害人崔某某、张某甲、高某某赌博过程中总是输钱,便向被告人刘蒙蒙提出三名被害人可能存在作弊行为,被告人许凯、刘蒙蒙两人商议通过现场揭露三名被害人赌博作弊行为的方式逼迫3名被害人归还赌资35000元。2018年1月17日至18日期间,其在接到被告人刘蒙蒙与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在XX酒店”聚赌的通知并且有作弊行为后,纠集被告人杨晨等六人,并指使被告人杨晨购买刀具,进入二名被害人所在宾馆房间,通过威胁、殴打、拘禁、威胁送交公安机关等方式,从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及随后找到的被害人张某甲,以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抢走人民币129277元。其随后转给被告人杨晨人民币20000元,转给被告人高帆15000元。 20、被告人杨晨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17日至1月18日期间,其在被告人许凯的纠集、指使下,纠集被告人周创业、徐要强、任俊、王树人,并购买三把刀具,进入二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所在宾馆房间,通过揭露被害人赌博作弊、恐吓、殴打、拘禁、威胁送交公安机关等方式,从二名被害人及随后找到的被害人张某丁,以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抢走人民币129277元。其收到被告人许凯的转账20000元后,转给被告人周创业4000元。 21、被告人刘蒙蒙的供述。证明:其因在与被害人崔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的赌博中总是输钱,向被告人许凯提及此事,被告人许凯说三名被害人可能存在作弊行为。被告人许凯、刘蒙蒙商议通过现场揭露三名被害人赌博作弊行为的方式逼迫三名被害人归还赌资35000元。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其在与被告人崔某某、高某某赌博的过程中发现该二人有作弊行为,遂通知被告人许凯,由被告人许凯纠集六人,进入其赌博场所,通过持刀恐吓、殴打、拘禁、威胁送交公安机关等方式,从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及随后找到的被害人张某丁,以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抢走人民币129277元。 22、被告人周创业的供述。证明:其由被告人杨晨纠集,于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参与现场揭露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赌博作弊行为,对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以及随后找到的被害人张某甲采用持刀恐吓、殴打、拘禁、威胁送交公安机关等方式,从三名被害人处以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抢走人民币129277元。其随后收到被告人杨晨的微信转账4000元。 23、被告人任俊的供述。证明:其由被告人杨晨纠集,于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参与现场揭露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赌博作弊行为,对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以及随后找到的被害人张某甲采用持刀恐吓、殴打、拘禁、威胁送交公安机关等方式,从三名被害人处以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抢走人民币129277元。 24、被告人徐要强的供述。证明:其由被告人杨晨纠集,于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参与现场揭露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赌博作弊行为,对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以及随后找到的被害人张某甲,采用持刀恐吓、殴打、拘禁、威胁送交公安机关等方式,从三名被害人处以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抢走人民币129277元。 25、被告人王树人的供述。证明:其由被告人杨晨纠集,于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参与现场揭露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赌博作弊行为,对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以及随后找到的被害人张某甲,采用持刀恐吓、殴打、拘禁、威胁送交公安机关等方式,从三名被害人处以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抢走人民币129277元。 26、被告人高帆的供述。证明:其由被告人许凯纠集,于2018年1月17日至18日,参与现场揭露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赌博作弊行为,对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及被害人张某甲采用持刀恐吓、殴打、拘禁、威胁送交公安机关等方式,从3名被害人处以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抢走人民币129277元。其随后收到被告人许凯的微信转账15000元。 27、抓获经过。证明:八名被告人的落网情况、被告人杨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许凯的情况及被告人高帆的自首情况。 28、鉴定意见。证明:三名被害人的受伤情况。 29、勘验、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对作案现场、同案犯的辨认情况及对被告人手机内的信息提取情况。 30、被告人王树人拍摄的案发现场视频。证明:被告人许凯对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等的殴打、索要钱款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凯、杨晨、刘蒙蒙、周创业、任俊、徐要强、王树人、高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恐吓、殴打、拘禁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崔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的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29277元,数额巨大并造成轻伤一人、轻微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凯、杨晨、刘蒙蒙、周创业、任俊、徐要强、王树人、高帆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许凯、杨晨、刘蒙蒙、周创业、任俊、徐要强、王树人、高帆及其辩护人认为,八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树人录制的现场视频及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受伤情况等证据,八名被告人在案发现场,对几名被害人当场采用持刀恐吓、暴力殴打、拘禁、威胁送交公安机关等方式,要求几名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其暴力程度、急迫性及造成的后果足以压制、排除被害人反抗并使其形成恐惧心理,最后当场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向被告人交付钱款,八名被告人的行为明显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故对八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许凯、杨晨、刘蒙蒙、周创业、任俊、徐要强、王树人、高帆的辩护人认为,八名被告人所涉犯罪的金额中,被告人刘蒙蒙主张的35000元赌资,应当从犯罪金额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许凯等人,虽在案发现场声称要求几名被害人归还被告人刘蒙蒙的35000元赌资,但被告人在索要钱款已经达到35000元后,仍然通过持刀恐吓、殴打、拘禁等方式,继续向三名被害人索要钱款,最终从3名被害人处所得钱款远超35000元,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不以被告人刘蒙蒙所输赌资为限,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是,鉴于八名被告人抢回所输赌资确系其犯罪行为的主观目的之一,故对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所涉犯罪金额中涉及被告人刘蒙蒙主张的所输赌资部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周创业、高帆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创业从被告人杨晨处取得的4000元、被告人高帆从被告人许凯处取得的15000元系借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述钱款均在案发后很短时间内即被转给被告人,综合全案证据,系典型的分赃行为,故对其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许凯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凯通过支付宝、微信收取的被害人的钱财不属于许凯所有,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可知,微信、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属于账户使用人所有。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许凯、杨晨、刘蒙蒙、周创业、任俊、徐要强、王树人、高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凯系本案犯意发起者、主要组织纠集者,被告人刘蒙蒙系本案犯意发起者、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杨晨系本案主要组织纠集者,系主犯。被告人周创业积极参与施暴、索要钱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俊、徐要强、王树人、高帆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杨晨、刘蒙蒙、周创业的辩护人认为其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创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凯、任俊、高帆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许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许凯、杨晨、刘蒙蒙、周创业、任俊、徐要强、王树人、高帆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任俊拒不承认其持刀恐吓的情节,被告人徐要强拒不承认其积极向被告人索要钱财的情节,该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愿认罪,对该2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6名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许凯、杨晨、刘蒙蒙、周创业、任俊、徐要强、王树人、高帆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张某甲等存在与被告人刘蒙蒙聚众赌博并在赌博中作弊的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许凯、杨晨、周创业及其家属积极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30年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杨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8年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刘蒙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周创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26日止,先行羁押期间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31日已折抵刑期,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任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徐要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7年8月26日止,先行羁押期间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31日已折抵刑期,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树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高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害人崔某某的在案赌资人民币3000元及扑克、换牌器、白色外控器、隐形眼镜盒等赌博工具,予以没收;责令被害人张某甲上交赌资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害人高某某上交赌资人民币3900元,均予以没收;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白色苹果A1661手机一部、黑色苹果A1661、A1660手机二部、刀具二把,予以没收; 四、随案移送的牌照为陕AXXXXX的黑色迈腾轿车一辆,发还车辆所有人许某乙; 五、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
审判长李哲
审判员丁琼琼
审判员王江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宇寒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