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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3民初607号

惠东县吉隆强顺发皮革店与毛业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东县吉隆强顺发皮革店;毛业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607号

原告:惠东县吉隆强顺发皮革店,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吉隆镇明华路**。经营者:潘士强,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住平阳县,

被告:毛业琼,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原告惠东县吉隆强顺发皮革店与被告毛业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东县吉隆强顺发皮革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惠东县吉隆强顺发皮革店负担。

审 判 长  练新贵

审 判 员  张鉴洋

人民陪审员  黄伦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慧

书记员黄文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