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607号
原告:惠东县吉隆强顺发皮革店,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吉隆镇明华路**。经营者:潘士强,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住平阳县,
被告:毛业琼,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原告惠东县吉隆强顺发皮革店与被告毛业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东县吉隆强顺发皮革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惠东县吉隆强顺发皮革店负担。
审 判 长 练新贵
审 判 员 张鉴洋
人民陪审员 黄伦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慧
书记员黄文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