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2民初253号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对原告内蒙古蒙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乃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内010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9)内010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七行中“蒙昇律师事务所”补正为“蒙晟睿律师事务所”。
审判员 武玉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岳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