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3830号
原告:魏某,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石家庄米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南村镇市场路北。
法定代表人:米池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桥西区旺隆米氏家具经营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16号。 经营者:李立丰,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凡,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与被告石家庄米氏家具有限公司、桥西区旺隆米氏家具经营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83元(按年息17%计算,自2016年3月30日暂计至起诉日,终计至实际给付日)共计74083元;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米氏家具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及与被告桥西区旺隆米氏家具经营中心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支付石家庄米氏家具有限公司的一年租金人民币2400元,委托经营合同又约定桥西区旺隆米氏家具经营中心每月支付原告租金908.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石家庄米氏家具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桥西区旺隆米氏家具经营中心按委托经营合同约定,扣除原告每月支付给石家庄米氏家具有限公司的人民币200元租金,剩余租金每月708.3元(50000元利率17%)只支付给原告一个月租金,之后二被告再未支付给原告租金,也没有退还原告50000元押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艳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