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澄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禹州市凤凰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浅井镇大鸿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帅,该公司董事长。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民终1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禹州市凤凰泉水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禹州市凤凰泉水有限公司支付10.5万元、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及执行费147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9日、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月8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3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禹州市凤凰泉水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和证券等信息。3、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3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禹州市凤凰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财产及协商还款事项,未达成相关协议。4、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前往禹州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禹州市凤凰泉水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禹州市凤凰泉水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及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凤凰泉水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上述情况,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乔万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