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223民初603号
原告:西丰凯帝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处,住所地xxxxx。
负责人:梁峰,该物业管理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慧静,该物业管理处员工。
被告:吕东祥,男,住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丰凯帝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处与被告吕东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丰凯帝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处处于2019年4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丰凯帝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丰凯帝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田宇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宝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