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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执15523号之二

黎兆聪、黎兆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兆聪;黎兆球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155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黎兆聪,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黎兆球,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黎兆聪与被执行人黎兆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1050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8年11月22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因被执行人不在场,依法将上述文件进行现场张贴告知。 二、2018年11月7日、2019年2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续封的,需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冻、解封的风险。 三、2018年11月8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2018年11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18年11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18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安村新屋股份合作经济社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社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农村集体分红款、征地款等所有可领取的收入,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在经济社内股权的一切变更手续及收取股份分红款账户的变更手续。 七、2019年3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安村新屋股份合作经济社将被执行人2018年度的分红款2475元转账至本院指定银行账号,本院已全部退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2475元,已经退予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2475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简贤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