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1267号
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65601380。
法定代理人:李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战,公司职工。
被告: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0912T。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公司经理。 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24元,减半收取12162元,由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卫国
人民陪审员 张素毓
人民陪审员 白彩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海萍
书 记 员 汤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