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4068号
原告:赤峰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佰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广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梅。
被告:董继旭,男,出生年月日、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继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赤峰赤峰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