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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21民初1154号

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德斌、彭银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德斌;彭银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21民初1154号原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阳县开州大道**磷都雅居**,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0308884404Q。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秋伟,男,汉族,1994年9月9日生,贵州开阳人,住开阳县,改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彭德斌,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开阳人,住开阳县。被告彭银珍,女,1973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开阳人,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在审理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德斌、彭银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 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