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81民初222号原告谭广利,男,汉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苏占全,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谭广利与被告苏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工程合作关系,因原告在山西鑫源煤业承包的土方工程,被告给原告调过来7台后八轮运输车,原告承诺被告运输车辆进厂每台付预付款22000元整,合计154000元,车辆进场后干了一个星期,因种种原因想退厂,原告和项目部协商,给予办理退厂。但因预付款让被告挪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因种种原因推托,后期人也找不到了,电话号也换了,在找被告的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费用,大至10000元左右,时至今日被告依旧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苏占全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苏占全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广利对被告苏占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00元,退还原告谭广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
审判员 常玉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英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