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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1512号

南宁市金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春宁、廖树红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南宁市金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春宁;廖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黄春宁,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廖树红,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南宁市金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西段**港保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1105X8。

法定代表人:梁昌庆。 黄春宁、廖树红申请执行南宁市金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民终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金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春宁、廖树红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市金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83422.6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骆巧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