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83民初633号
原告:王兴义,男,194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王跃威,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药市。
原告王兴义与被告王跃威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王兴义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义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兴义负担。
审判员 丁凤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