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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3民初633号

王兴义与王跃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兴义;王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83民初633号

原告:王兴义,男,194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王跃威,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药市。

原告王兴义与被告王跃威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王兴义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义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兴义负担。

审判员  丁凤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