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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执5269号

郑建波、司明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建波;司明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11执5269号

申请执行人:郑建波,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李明娟,女,1984年4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司明昌,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郑建波与被执行人司明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435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53元。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8年12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4月18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如下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辆,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尚有案款143500元未受偿。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王 冰

人民陪审员  杨嘉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安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