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3287号
原告:吕良,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王文尧,男,1994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原告吕良与被告王文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良、被告王文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0000元;
二、前诉借款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0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款130000元(所借款项当日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双方约定借款的归还日期为一个月(即2018年11月1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每次均以暂时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归还,被告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在2019年1月4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5日,被告同意原告商量,要求原告撤诉,被告拿房产去银行二次贷款,贷款一下来马上还款,同时会马上归还原告部分现金4万元,当时原告同意,并提交了撤诉申请。后因被告两次房产被封,银行无法放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90000元欠款,被告均以暂时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归还。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原告的权益。
被告王文尧辩称:王文尧尚欠吕良9万元,计划分期支付给吕良。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良与被告王文尧有买卖合作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材料。2018年10月10日,被告立《借条》一份,确认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3万元,已收到现金,一个月内归还。后王文尧于2018年底归还4万元给吕良,至今尚欠9万元。王文尧对上述事实确认。
本院认为,吕良与王文尧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王文尧应当偿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3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良借款9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文尧负担,被告王文尧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