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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302执恢457号

魏红梅、敖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红梅;敖翔;梅芳;舒裕婷;梅琳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02执恢457号

申请执行人:魏红梅,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执行人:敖翔,男,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梅芳,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舒裕婷,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梅琳侦,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魏红梅、敖翔与梅芳、舒裕婷、梅琳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梅芳、舒裕婷、梅琳侦的存款及收入2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新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相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