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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财保17号

李旭华、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旭华;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李爱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财保17号

申请人:李旭华,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生,住洛阳市偃师市。

被

申请人: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开元大道(东段)**彤辉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8326069B。

法定代表人:马丁一,系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李爱武,女,汉族,1967年8月29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李旭华诉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李爱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保单号码:1065719192019000192]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李爱武名下银行存款50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旭华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