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1934号
原告:姜某,住太原市。
被告:刘某,住太原市。
被告:郭某,住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刘某、郭某银行存款3655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和扣押被告的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某、郭某银行存款3655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和扣押被告的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俊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郭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