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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8民初1751号

曲国华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张瑞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国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张瑞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8民初1751号

原告:曲国华,女,1953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承中药),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半截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695858408W。

法定代表人:段素华,职务:董事长。

被告:张瑞德,男,1956年3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曲国华与被告保承中药、张瑞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瑞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国华撤回对被告张瑞德的起诉。

审判员 魏 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晓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