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8民初1751号
原告:曲国华,女,1953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承中药),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半截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695858408W。
法定代表人:段素华,职务:董事长。
被告:张瑞德,男,1956年3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曲国华与被告保承中药、张瑞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瑞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国华撤回对被告张瑞德的起诉。
审判员 魏 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晓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