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民初7754号
原告:南宁市美泰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兴平村古典坡致富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64016331M。
法定代表人:卢若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藤县城威装饰材料城,住所地藤县藤州镇金川四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22MA5L4KUYON1-1。 经营者:吴华,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原告南宁市美泰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藤县城威装饰材料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南宁市美泰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美泰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南宁市美泰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122元本院退回给原告南宁市美泰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杨建臣
人民陪审员 林庆安
人民陪审员 邓春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加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