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47号
申请人:王焕志,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执行人:太康县马头镇第三初级中学。该校
负责人:该校校长。关于申请人王焕志诉被执行人太康县马头镇第三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7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太康县马头镇第三初级中学未按生效的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王焕志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符合结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7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飞跃
审判员 万方超
审判员 张仕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士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