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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0866号

陈衍强与深圳市中联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衍强;深圳市中联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五十八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五十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4民初10866号

原告:陈衍强,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连平县,

委托代理人:颜鹏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联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5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83275D。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委托代理人:牛芳,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雪珍,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付:1、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2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3248.38元;2、一次性工伤补助23187.06元;3、2016年3月扣发工资1507.89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12.68元;5、2016年3月25日至5月18日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费3850元;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666.72元;7、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41.76元;8、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875.06元。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22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并与仲裁认定同理。综上,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2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7295.77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3月工资扣发工资1003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19.16元;

四、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7187.03元;

五、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3819.34元;

六、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333.36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未交纳),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曼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