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4民初10866号
原告:陈衍强,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连平县,
委托代理人:颜鹏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联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5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83275D。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委托代理人:牛芳,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雪珍,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付:1、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2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3248.38元;2、一次性工伤补助23187.06元;3、2016年3月扣发工资1507.89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12.68元;5、2016年3月25日至5月18日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费3850元;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666.72元;7、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41.76元;8、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875.06元。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22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并与仲裁认定同理。综上,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2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7295.77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3月工资扣发工资1003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19.16元;
四、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7187.03元;
五、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3819.34元;
六、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333.36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未交纳),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曼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