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6执296号之二

张玉玲、李保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玲;李保春;张新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执2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玉玲,女性,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李保春,男性,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张新霞,女性,1973年4月14日出,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在执行张玉玲与李保春、张新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口市公安局荷花分局以周口市川汇区新昊投资担保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荷花分局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保春、张新霞的财产(房产)涉嫌该公司的资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应当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8)豫16执29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刘 弋

审判员 郭金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子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