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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462号之一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少君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少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执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八七路**。 法定代表人白进才。 被执行人黄少君,男,1973年02月06日出生,住石狮市。 本院于2019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少君银行卡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1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少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24943.84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少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黄少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少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03月12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03月19日)、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少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黄少君尚有款项24943.84元及利息未支付。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黄少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耿聪

审判员  鄞志练

审判员  洪彦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晓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