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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1民初1641号

饶文杰与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饶文杰;李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民初1641号

原告:饶文杰,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李欢,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饶文杰与被告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饶文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700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7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于2016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时至今日,被告没有归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具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条件之一,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身份明确,住址具体。本案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又长期无法接通,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故本院认定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饶文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建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季理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