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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702刑初53号

金刚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金刚;刘国锋;薛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702刑初53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刚,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现住松原市(户籍所在地:宁江区)。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松原市宁江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使用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屈长春,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国锋,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群众,在职研究生学历,系松原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科员。现住松原市(户籍所在地:扶余市)。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松原市宁江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使用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因判处缓刑,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对被告人刘国锋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伟东,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猛,男,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职业。现住松原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松原市宁江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使用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二部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刚、刘国锋、薛猛犯贪污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吉07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金刚、刘国锋、薛猛均不服,提起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建议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补充侦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补充侦查获取的证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刚及其辩护人屈长春、被告人刘国锋及其辩护人闫伟东、被告人薛猛及其辩护人赵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将省道哈尔滨至松原公路后拉林河至宁江段塑钢窗隔声窗项目承包给借用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施工的被告人刘国锋和薛猛,并签订施工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更换省道301后拉林河至宁江段沿线村屯的塑钢窗,共计187户,2244平方米,合同价款人民币144.6947万元。2016年4月,该工程施工完毕后,在申请工程拨款时,经时任该项目办计划科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金刚与被告人刘国锋、薛猛共同预谋,将实际施工面积只有1350平方米且项目办没有具体组织工程完工验收的安装塑钢隔声窗工程,采取虚报施工面积的手段,以协议书中约定的2244平方米的施工面积申请工程拨款,虚报施工面积894平方米,套取国家工程款合计人民币57.6457万元。2016年5月12日,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办公室将工程款人民币144.6947万元拨入松盛绿化公司哈松公路项目部银行账户,同日松盛公司将该工程款全数拨入被告人薛猛个人账户,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70万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刘国锋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案发后,宁江区监察委收缴被告人刘国锋赃款人民币29万元,收缴被告人薛猛赃款共计人民币28.6457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于成富、韩某甲、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卢某甲、唐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金刚、刘国锋、薛猛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刘国锋、薛猛骗取国家公共财产,赃款合计人民币57.645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国锋在案发后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是初犯,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处。 辩护人屈长春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刚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被告人金刚有如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2.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积极退赃;4.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程度不大;5.符合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金刚判处缓刑。 被告人刘国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系自首,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初犯、偶犯,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闫伟东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国锋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被告人刘国锋有如下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2.具有立功情节;3.退还了涉案的全部赃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把社会危害性降到了最低程度;4.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5.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表示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国锋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薛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赵文军认为,被告人薛猛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薛猛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属于辅助性、从属性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本案中关于三人一起共同预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三人并未一起研究过此事,本案涉及财物主导权,分配权均非薛猛组织实施,薛猛的工作是辅助性,从属性的,应当对三人各自实施行为根据作用大小进行区分,公诉机关没有区分,明显不当,应予纠正。2.薛猛应当认定为构成自首。薛猛虽经传唤,但系自己主动到办案单位,未经过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非典型性自首构成条件,公诉机关仅对刘国峰认定为自首,没有对薛猛认定自首,明显不当。3.关于罚金问题。原审中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刑30万元,数额过高,依据不足,三被告人已经全部退赃,国家已经没有任何损失,罚金不应超过5万元。4.薛猛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罚条件,请对薛猛适用缓刑。综上,薛猛本次犯罪已经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羁押必要性,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恳切,完全符合适用缓刑处罚条件。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刘国峰在获知其朋友奚某甲利用微信群组织他人赌博后,对奚某甲进行规劝,并于2019年11月1日与他人陪同奚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奚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奚某甲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相关文件 1)吉环审字[2013]186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道哈松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13年9月5日。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还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工作(三)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路段,通过优化路线设计方案、使用低噪声路面结构等进行源头控制,采取搬迁、建筑物功能置换、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加强交通管控等措施进行防治,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2)松交发[2013]201号松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成立后河拉林至宁江段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的通知,2013年11月5日。金刚任工程计划科科员,工作职责:负责编制工程计划及各项控制指标;下达各阶段性进度计划指标;检查施工单位计划落实情况,督促计划实施;负责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批,按月进行中期检查和抽查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统计管理工作,统计施工单位工程完成情况,编制工程进度各类统计报表;负责工程的计量与支付工作;负责工程变量的审查、复核工作;负责成本控制管理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环评报告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1006号)2013年8月 营运期噪声影响防治措施:本项目在现有二级公路基础上改扩建,建成后采用二级公路标准,项目新增车流量较小,预测结果表明,三骏乡福利中心近期夜间、中期夜间均有超标现象;其余敏感点除纪家窝堡近期夜间超标外,个别关心点在中期的夜间不同程度的存在超标现象。对此本次环评建议采用安装通风隔声窗的措施。各种通风隔声窗的价格不尽相同,普通自然通风隔声窗价格在400元/m2左右,可以达到相应的降噪效果,平均每户窗面积按12m2计算(迎路一侧平平均2扇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回收金额计算表 编制范围:绿化及环境保护01标段(K00+000~K33+000) 费用名称及回收金额项目:通风隔声窗,说明及计算式800元/m2*276m2=220800元。 编制范围:绿化及环境保护02标段(K33+000~K71+249) 费用名称及回收金额项目:通风隔声窗,说明及计算式800元/m2*1788m2=1430400元。 临河村15户漏计。 隔声窗应在建筑工程安装费中,但是落在拆迁补偿费中。 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盖章 3.施工合同(HSLH01合同段)2015年9月:本合同段范围内包括批复的施工图中投标段落所有绿化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第HSLH01合同段由K00+000~K33+000,路线长33公里。技术标准为二级公路。本合同段范围包括批复的施工图中投标段落所有绿化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计算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445302元,其中含暂定金为人民币164062元。2015年9月7日。 甲方: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乙方: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于成富,乙方:韩某甲。 提取自: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 4.协议书:项目法人(甲方):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承包人(乙方):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省道哈松公路主体工程按设计要求已经完成,由于项目属于旧路改造,为不影响临街住因道路的修建而承受噪声的污染,根据省道哈松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内容和设计文件要求,对部分临街住户的窗户进行更换处理。更换沿线部分临街村屯塑钢隔声窗制作和安装工程由原绿化中标单位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项目概况:工程名称:更换塑钢隔声窗制作和安装工程。工程地点:省道哈松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门窗面积:2244平方米,187户,平均每户12平方米,具体更换村屯为临河村15户,胜利村17户,石桥村6户,小门丛家20户、赵老总窝堡20户,三骏乡福利中心折合8户、三义村8户、黑沙驼子15户、刘杭窝堡17户、郭家窝堡10户、纪家窝堡6户、戚家窝堡26户、代家洼子19户。完成时间:2016年6月30前。 合同价格:塑钢窗隔声窗制作安装工程含税工程总造价:1446947.00元。 甲方: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法人或代理人,于成富,乙方: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或代理人韩某甲。时间2016年3月1日。 提取自: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 5.工程结算算审核报告工程审核结果为:执行合同价款1446947元。2016年4月28日。 工程结算汇总表:工程名称省道哈松公路后拉林至宁段建设项目更换塑钢窗隔音窗制作安装工程,提报值1446947元,审定值1446947元。审核单位:吉林省国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人:蔺杰。 更换哈松公路隔音窗决算书:我单位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哈松公路后宁段HSLH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于2016年3月1日开始制作安装更换沿线隔音窗,工程于2016年4月20完成,4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共计完成187户隔音窗,更换面积2244平方米,总费用1446947元。 提取自: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 6.账目、凭证 记账凭证:2016年5月12日,松原市哈松公路后宁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公司塑钢窗工程款1446947元。 委托付款通知书:我公司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塑钢窗工程款拨付到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哈松公路后宁段HSLH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账上,工程款1446947元。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5月11日。 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2016年5月12日,收款人: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哈松公路后宁段HSLH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账号:220501673649********金额:1446947元。 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301)拨款单:收款单位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哈松公路后宁段HSLH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拨款理由支付更换塑钢窗工程款,拨款金额1446947元。经办人:金刚,计划科长:杨某甲,财务科长:王某乙,分管领导:赵永利。时间:2016年5月11日。 建筑业统一发票(发票代码222071620054):付款方名称: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收款方名称:长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额1446947元。 提取自: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 7.更换隔声窗项目完工验收单 该工程施工期始于2016年3月1日,终于2016年6月30日,更换隔声窗项目于2016年4月20日完成,建设办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于2016年4月25日进行工程验收,经现场验收全线合计更换187户隔音窗,总面积为2244平方米,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设计文件、协议书以及相关规范要求,可以通过验收。建设单位:刘山,金刚。监理单位:卢某甲,唐某甲。施工单位:薛猛。时间:2016年4月25日。 提取自: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 8.更换哈松公路隔音窗决算书 我单位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哈松公路后宁段HSLH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于2016年3月1日开始制作安装更换沿线隔音窗,工程于2016年4月20完成,4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共计完成187户隔音窗,更换面积2244平方米,总费用1446947元。 提取自: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 9.绿化内业资料 省道哈尔滨至松原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HSLH01合同段K00+000~K33+000环境景观绿化监理质量抽检资料:监理质量抽检通知单、工程报验申请单、路侧绿化质量检验表 提取自: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 10.建设银行存款流水 薛猛尾号8945(中国建设银行),于2016年5月12日,收到塑钢工程款,1446947元,同日现金支取140万元,2016年5月17现金支取46900元。 11、证据提取说明 三页银行流水原件,提取自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松原五色广场分社。 账号62293508440********户名:刘国锋 账号62293508440********户名:刘国锋 账号62293508440********户名:薛猛 宁江区纪委监察委第一纪检监察室2019年6月15日。 2016年5月12日,刘国锋尾号3330卡,现金存入140万元。2016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6日,向薛猛尾号3334卡,以每笔5万元,存入14笔,共计70万元。 12.自述材料 薛猛、刘国锋、金刚供述塑钢窗项目工程的事实经过。 13.相关情况说明 提取自: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 1)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关于哈松公路安装塑钢窗情况说明 工程数量 设计批复为2064平方米,环评报告中为2244平方米(环评报告中共187户×12平方米/平均每户),为了不影响环评验收(环保厅验收通常都是按照环评报告去验收),建设办采用了环评报告中工程量2244平方米,和设计差值为180平方米(绿化01标计中漏计临河村15户,共计180平方米,详见附件1)。 价格组成 设计批复中塑钢窗总费用为1652200元(详见附件2),而签订的塑钢窗的补充协议中的费用为1446947元(按预算价1651200元×87.63%,下浮12.37%),也就是按照绿化标段先期中标的价格与预算价之比中标价3281240元(不含暂定金164062元,详见附件3)/3744276元(预算2833826元+预算中路基标中扣除的绿化项目910450元),下浮12.37%(详见附件4)。 因设计预算中有该项费用,因此未找造价部门进行重新做预算。 时间:2019年4月22日 提取自: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 2)投标报价汇总表 3)上限计算表 4)关于哈松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通风隔声窗预算价格的情况说明 本项目通风隔声窗预算价格按询价、参照环评报告、近期类似项目综合进行确定。本项目经询价、同时参照《吉林至荒岗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关于通风隔声窗的价格及同期项目资料,最终确定本项目通风隔声窗的预算价格为800元/平米,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咨询审查单位并通过审查,最终确定隔声窗的预算价格为800元/平米,修编设计文件后报主管部门批复。 吉林省设交通规划设计院,于2019年4月25日对通风隔声窗项目的预算价格的说明。 5)关于哈松公路建设项目绿化环保通风隔声窗未招标的说明。 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于2019年6月18日对通风隔声窗项目未招标说明,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三号的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不招标的规定,该项目示进行招标。 14.价格评估报告 松原诚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松诚信价评字【2019】7号 项目名称:省道哈松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农户更换塑钢隔声窗制作和安装工程估价报告 委托方:松原市监察委员会 估价方:松原市诚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报告日期:2019年4月17日 评估对象:省道哈松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110户农户更换塑钢隔声窗341个,面积1116.58平方米。 评估范围:省道哈松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110户农户更换塑钢隔声窗341个,面积1116.58平方米的拆除、制作、安装工程。本评估范围和对象与委托评估确定的评估范围和对象是一致的。 评估结论:经本公司评估,省道哈松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110户农户更换塑钢窗隔声窗341个、面积1116.58平方米的拆除、制作、安装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35770元。 松原市监察委员会委托松原诚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长春岭镇石桥村等四个乡镇、十个村的110户农户塑钢窗隔声窗341个、面积1116.58平方米(详见附表),在2016年3-4月期间更换塑钢隔声窗的预算价格(含拆除、清运垃圾、制作、安装费用)进行评估。提取自:松原诚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15.现实表现:被告人刘国锋、薛猛、金刚基本身份信息,均无前科劣迹。 16.到案经过:2019年5月10日,松原市宁江区监察委工作人员吕凤先、钟振彪、孙铁鑫到松原市监察委办案区,将被告人薛猛带回松原市宁江区监察委。同日,宁江区监察委对薛猛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宁江区纪委监察委第一纪检监察室,2019年6月15日。2019年5月13日,松原市宁江区监察委工作人员吕凤先、孙铁鑫到松原市公路管理处,将被告人金刚带回松原市宁江区监察委,金刚主动坦白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同日,宁江区监察委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宁江区纪委监察委第一纪检监察室,2019年6月15日。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刘国锋主动到松原市宁江区监察委投案,并主动交代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同日,宁江区监察委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宁江区纪委监察委第一纪检监察室,2019年6月15日。 17.刘国锋、金刚公职身份信息 刘国锋,2017年8月为松原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科员(事业单位);金刚,2003年12月为松原市公路管理处造价科科员 18.扣押决定书 2019年6月25日,区监委扣押薛猛贪污所得286457元。扣押金刚受贿所得20000元。扣押刘国锋在省道301工程塑钢窗项目中违法所得290000元。 19.银行缴款单:2019年6月25日,由刘国锋妻子艾萍萍代缴290000元。2019年6月26日,薛猛缴款286457元。2019年6月25日,由金刚爱人张敏代缴10000元。2019年6月26日,由金刚爱人张敏代缴10000元。 20.罚没款收据:2019年6月27日,区监委收缴刘国锋赃款290000元。金刚违纪款20000元。薛猛赃款286457元。 21.松原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2019年5月10日、11日,松原市监察委员会将金刚、薛猛、刘国锋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指定松原市宁江区监察委员会管辖。 22.松原市宁江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决定书、松原市宁江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宁江区监察委2019年5月10日对薛猛涉嫌行贿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日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13日,对松原市公路管理处造价管理科科员金刚涉嫌滥用职权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日采取留置措施。对松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休所科员刘国锋涉嫌行贿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日采取留置措施。 23.情况说明:金刚、刘国锋、薛猛贪污案中,金刚收受刘国锋、薛猛赠送的2万元现金,帮助刘国锋、薛猛二人制作工程内业资料。就该事实,宁江区纪委已对金刚进行违纪处理,宁江区监察委已对刘国锋进行政务处理,金刚收受的2万元违纪款现已予收缴。 在金刚、刘国锋、薛猛贪污案中,刘国锋交代其向于成富赠送3万元礼金,就该事实宁江区监察委已对刘国锋进行政务处理。由于松原市纪委监委已对于成富进行审查调查,有关于成富收受刘国锋3万元礼金的问题,由松原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24、卷宗书证来源说明:书证,复印自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与原件一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于成富的证言: 金刚是省道301项目办工程计划科科员,负责计划统计和内业等相关工作,省道301项目办有设立文件,里面有金刚的任职详细记载。省道301项目塑钢隔声窗工程的情况是2016年2、3月份,省道301项目工程决算的时候,项目办进行费用汇总,金刚发现图纸征拆费中有隔声窗的费用,正常这个费用应该落实到建筑工程安装费里,但是实际落到拆迁费里了,这样招投标将此工程遗漏,金刚就把这个情况向我汇报,我就向省道301项目办副主任赵永利汇报了这个情况,赵永利召集了我还有几个其他几个人开了个会,最后决定把这个塑钢隔声窗项目给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来干,决定后我就让金刚起草协议,金刚就起草了协议并把协议让我看了一下,我又把合同给赵永利看了一下,认为没有问题后我把协议交给金刚让他找乙方松盛绿化公司签字盖章,金刚过几天把乙方盖完章的协议交给我,我又去请示赵永利让他签字,赵永利说:“这么小的合同你自己签也行”,我就在甲方代表的地方签字,并把协议交给金刚我保存。 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我们省道301绿化项目的施工单位,实际施工人是刘国锋和薛猛,塑钢隔声窗项目也是实际由刘国锋和薛猛用松盛绿化公司的资质干的。塑钢隔声窗工程施工现场我没特别去过,就是在检查的时候路过施工现场,具体施工情况我不了解。塑钢隔声窗的工程决算、拨款的情况是我记得塑钢隔声窗是2016年4、5月份决算、拨款的,当时省道301项目办人员大多数都撤回原单位了,项目办就金刚等几个工作人员在进行工程相关的收尾工作。2016年3月25日我经市委组织部谈话,以及之后考核准备调任水利局副局长,我也没心思管301项目部的事了。到隔声窗塑钢窗决算、拨款的时候,我就找金刚让他全权处理这个工程收尾的事,之后我再也没过问这个事,金刚也再没有向我汇报过这个事。后期都是金刚处理相关事务,我没有参与,我也没见过工程验收单、更换哈松公路隔音工程决算窗决算书。 2.证人韩某甲的证言: 证实是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简称松盛绿化公司),2007年我在长春市注册成立长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我是公司法人,注册成本2000万,公司主要经营市政绿化工程,该公司一直经营至今,2018年年末,我将公司法人变更为我哥哥韩春涛,但我还是长春松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1年左右,薛猛在松原经营一家装潢店,我经常和薛猛有购买物资往来,慢慢就认识薛猛了,后来通过薛猛就认识了刘国锋。松原市交通局省道301项目绿化1标段不是我干的,是刘国锋和薛猛用我松盛绿化公司的资质干的。大概是2014年的时候,薛猛来到松盛绿化公司找我,薛猛和我说,他在松原市能干301项目绿化工程的一个标段,想借我的公司资质,然后我和薛猛谈了一下借用资质管理费的问题,最后确定百分之一的项目管理费,双方都同意了。之后我就将公司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交给薛猛,薛猛拿着这些文件就走了,至于之后项目的招标工作,我没有参与,之后我听说薛猛和刘国锋借用松盛绿化公司的资质中标了省道301绿化工程1标段项目,薛猛将相关手续办好之后,到长春松盛绿化公司找我,我就负责在绿化1标段合同上签字盖章。2016年2月左右,薛猛来长春松盛绿化公司找我,薛猛和我说“301项目我们干完了,现在绿化工程有一个更换塑钢窗的补充项目,你帮我签个补充协议。”薛猛和我说完之后,我就在补充协议上签字上我名字,又盖上了松盛绿化公司的公章,然后薛猛拿着补充协议就走了。协议书具体内容我当时没有看,我也不清楚。 薛猛借用我公司资质后,相关工程款项拨付到松盛绿化公司账户后,我按照约定的内容扣除管理费和相关税率之后,然后我们公司的财务人员到松原地区纳税开发票,交完税率、扣除管理费之后将工程款转给他们。301项目更换塑钢窗项目税率不到百分之六,管理费百分之一,更换塑钢窗项目税率和、资质管理费一共百分之六个点,更换塑钢窗项目工程费是薛猛和刘国锋自己负责,我们公司没有参与,但是该项目的管理费都支付,咋支付的我就不清楚了,我们公司财务工作人员负责。301绿化工程更换塑钢窗项目是怎么验收的我不知道,我也没有参与。我没有接触过甲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我和项目办的甲方人员也没有经济往来。我就是外借公司资质,挣点项目管理费。 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证实现任松原市公路管理处副处长。我在省道301项目办成立的时候,我从公路管理处被抽调到301项目办任计划科科长负责内业统计、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等工作,刘山、金刚是计划科员,具体松原市交通局有下发文件。省道301项目办成立后,301项目办将我抽调到项目办任计划科科长,2015年5月份我因为公路管理处的工作忙,经过向局里领导请示,我从5月份开始就主要负责公路管理处的工作,301项目我没有全程参与,就是计划科的工作需要我的时候,我才回到301项目办,我知道有塑钢窗工程这件事,具体塑钢窗工程是怎么干的,施工的过程我都没有参与,具体都是金刚负责的,2016年的时候,我主要负责公路处工作了。金刚在301项目办工程计划科工作,2016年301工程已经接近尾声,金刚还在301工程项目办,项目办其他科室的人已经基本上都回本单位了,金刚的工作职责包括工程计量支付,塑钢窗工程的验收、拨款也是他的工作职责,在业务范围之内。工程验收、拨款需要:施工单位完工申请的相关材料、施工监理认证、验收的相关手续、拨款申请单等手续。 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301拨款单付款单位: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哈松公路后宁段HSLH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这张拨款单上计划科长是我本人签字,2016年的时候,金刚还在301项目办计划科工作,当时项目办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回本单位了,当时项目办让金刚负责塑钢窗项目的验收、拨款等工作,因为当时我主要负责公路管理处工作,金刚办理完塑钢窗项目各项工程验收手续后,找我在拨款单上签字。因为塑钢窗项目领导也没有交给我,我也不清楚具体情况,金刚找我签字的时候,我就在拨款单上签字了,我没有具体看过金刚拿着的相关验收手续。我当时不负责审核塑钢窗项目,我也没有参与过这个项目,所以我也没有职责审核金刚找我签字时提供的各项手续。在301项目塑钢窗工程申请验收、拨款的过程中,我没有收取其他人员好处。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 塑钢窗施工面积是1350平方米。是扶余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扶余市盛德小区,我自己经营一家塑钢厂,供我自己公司使用。2016年3、4月份左右,刘国锋找我说:“有一个塑钢工程,需要安装一些塑钢窗,你有塑钢窗厂,你帮我把这个工程干了吧”,我刚才开始没同意后来刘国锋说多给我点钱我才答应的,当时商量的价格是200元一平方米,包含塑钢窗制作和安装费,运费单算,商量好之后,我联系我塑钢厂的工人,给省道301后河拉林至宁江段线的村屯排尺,安装的塑钢窗,工程完工后,实际施工面积是1350平方米,按照200元一平的单价,刘国锋分多次一共给我27万元,之后刘国锋又单独给我2万元的运输费,一共给我29万元的工程款,但是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薛猛不熟,塑钢窗项目现场施工的时候,薛猛跟着我塑钢厂的工人一起干的量尺、安装等工作。这个工程实际安装面积1350平方米,我和刘国锋约定200元一平方米的单价,刘国锋是按照200元的单价给我27万元,最后又给我2万元的运输费,这个工程刘国锋一共给了我29万元工程款。我和刘国锋之间没有签定合同,塑钢窗材质就是普通的塑钢窗。最后工程安装面积是按沿线省道301沿线各个村屯需要更换塑钢窗的,经现场量尺、安装后,一户一户累计的,一共是1350平方米。因为工程太小了,塑钢窗项目在现场排尺、生产、运输安装过程中没有文字记载和施工记录。 我们安装塑钢窗的时候都是按照行业惯例计算和施工面积的,测量窗户的面积是按照窗口的面积,窗户和窗口之间的也计算为我们的施工面积和结算面积,这样你们实际测量的窗户面积和我们的施工面积有差距,这是核算施工面积是我们塑钢窗行业的规则。而且当时,比如我们经守测量窗户的面积是差点不到4平。我们就记面积4平,不够一平按一平结算,这样就和你们测量的窗户面积产生一定的差额。301沿线村屯一户户的排尺累加面积之后就是1350平方米,当时我们双方都同意这样核计面积和结款,我们给别人干塑钢窗活的时候也是这样计算面积的,其他塑钢窗厂也是这样算面积,这是干塑钢窗活的行业规则。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证实现任松原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科长。1997年9月在松原市交通局工作,2014年10月任市交通局财务科科长,2018年12月至今任松原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科长。301项目办成立的时候,我在交通局财务科工作,局里让我们财务科分管301项目的财务工作,我也就是301项目办财务科工作人员。2014年10月我任交通局财务科科长,同是负责301项目办的财务科工作,我只是负责联系301项目办的各个科室,负责对工程资金的使用、核算。 2016年我是301项目办的财务科负责人,301项目塑钢窗工程的拨款的经办人是金刚,在申请拨款的时候金刚需要制作一张拨款申请单,首先由经办人金刚在拨款单上签字,之后由金刚的分管科长签字,然后金刚拿着拨款单和各项工程验收的手续到我这来,我看各项手续都齐全,我就在拨款单上签字,之后由经办人金刚拿着拨款单找分管副局长签字同意后,将拨款单和相关手续送到财务科入账,然后我们财务科拨款。 金刚当时在工程计划科工作,因为301项目办也是一个临时机构,各个科室的工作职责出没有分的特别清楚,2016年的时候301项目接近尾声,当时项目办的人也没有几个了,应该是领导让金刚做的这个项目申请拨款的人经办人,但是具体我就不清楚了。松原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承包人: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更换塑钢隔声窗制作和安装工程2016年3月1日的这份协议书就是当时金刚在项目申请拨款的时候拿着的关于塑钢隔声窗项目的协议书。国道哈尔滨至松原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建设项目隔音窗完工验收单建设单位:刘山、金刚监理单位:卢某甲唐某甲日期:2016年4月25日这份材料就是301塑钢窗项目申请拨款时,金刚制作为经办人拿着的工程验收单。 更换哈松公路隔音窗决算书2016年4月25日这份材料就是301项目塑钢窗项目拨款时金刚给我提供塑钢项目工程决算书。省道哈尔滨至松原公路后河拉林段建设项目更换塑钢隔声窗制作和安装工程审核报告2016年4月这个审核报告,是当时金刚经办塑钢窗项目拨款是提供的塑钢窗工程审核报告。 我不负责审核金刚提供的这些文件、手续的真实性,我只和301项目办的内部科室人联系,他给我提供相关手续,我只看手续是否齐全,票据的相关名头是否正确,申请拨款账户是否正确,我们确定没有问题后,经办人拿着找分管领导签字,在领导签字后交由我们财务科入账然后拨款。 松原市省道哈松公路后宁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记账凭证,2016年5月12日,第0012号及后附票据这份凭证及后附票据就是省道301塑钢隔声窗项目相关的拨款票据,后面拨款单上的财务科长也是我本人的签字,2016年5月12日,我们将1446947元拨入松盛公司项目账户。在301项目塑钢窗工程我没有收取任何人的好处。 6.证人卢某甲的证言: 证实现任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工程师。2010年1月至今,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工程师。我在任期间参与过省道301哈尔滨至松原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建设项目,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省道301项目的总监办,我是这个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我主要负责省道301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等职责。我没有参与过更换塑钢隔音窗制作和安装工程。省道哈尔滨至松原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建设项目隔音窗完工验收单,监理单位处“卢某甲”三个字不是我签的,我没有签过这字,但松原市交通局的工作人员金刚找过我,提出还点塑钢窗的活没有完事,想让我们监理公司介入,我当时说我们公司省道哈尔滨至松原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建设项目已经解散了,我们公司没法派人介入,这项工程我公司没有派人参与过监理工作。省道哈尔滨至松原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建设项目隔音窗完工验收单,监理单位处“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印章是我公司的印章,具体是谁盖的章我不知道,我也是第一次见过这张单据。 2015年10月份,省道哈尔滨至松原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建设项目工程大部分完工了,我公司这个工程项目部就解散了,监理人员都撤回来了。为了便于工程项目后续的工作需要,我就找到金刚,跟他说把我单位的公章放在他手里保管,如果日后涉及到盖章的话就不用找我了,直接就可以盖章使用。我把印章交给金刚时,我当时跟金刚说,涉及到正常工作需要盖章的,你直接替我盖章就行。更换隔音窗工程中,我和我公司的人员都没有参与,我也没有参与验收。 7.证人唐某甲的证言: 证实现住长春市宽城区东田青年城C区1栋1002室,现在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任试验检测工程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指派我到松原参与省道301哈松公路后宁段总监理办公室任试验室主任。我的职责是对路基、路面、桥涵工程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原料和、成品及半成品的质量进行试验检测。我没有参与过省道301哈松公路后宁段绿化工程及建筑安装工程的监理工作,整个省道301工作期间,我只负责试验室检测工作。我没有参与过省道301哈松公路后宁段隔音窗安装项目的监理工作,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参与此项目我不知情,2015年11月份,我就从省道301项目离开了,之后就再没参与过省道301项目的相关工作。 省道哈尔滨至松原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建设项目隔音窗完工验收单上监理单位处“唐某甲”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我从未参与更换隔音窗项目的监理工作,更换隔音窗项目应属建筑安装工程,我只有路桥专业监理工程师证及实验检测工程师证,我这两个证都没有权限对建筑安装方面工程进行监理。而且我看完工验收的日期是2016年4月25日,2016年我从未在松原从事过任何监理工作。没有人跟我说过要我以我的名义在省道301项目更换隔音窗项目工程验收单上签字,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省道301项目总监办的公章由内业负责人李中华保管,我调走之后,就不清楚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国锋的供述: 我来松原市宁江区纪委监察委是因为省道301工程塑钢窗项目是我和薛猛干过的,我听说你们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塑钢窗项目,因为我在干塑钢窗工程的时候,安装的塑钢窗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不符,所以我就想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自首,交代清楚我的问题。 我要交代的问题是我和薛猛是朋友关系,2015年的时候,我借用韩某甲公司长春松盛绿化公司的资质中标301工程绿化1标段,然后我和薛猛合伙干了301绿化1标段的工程,项目进行到2016年2、3月份的时候,省道301项目办发现301绿化工程有一项更换塑钢窗的项目忘记招投标了,再进行招投标时间不够了,省道301项目办着急干这个项目,薛猛知道这个消息后,就给我打电话,我知道了这件事,我当时和薛猛说:“咱们能不能干这个工程”,薛猛说:“我吃点辛苦吧,这个活咱能干”,我和薛猛合计就想干这个塑钢窗工程。当时干绿化工程的除了我们长春松盛绿化公司,还有另外一家绿化公司,因为另一家绿化公司的工程量太大,干不来塑钢窗的项目。没过几天,省道301项目办就把塑钢窗项目交给了我们长春松盛绿化公司来干了。之后301项目办出的协议书,薛猛拿着协议到长春找韩某甲签字盖章后,2016年3月1日,经于成富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现场施工都是薛猛自己负责的。协议约定更换省道301沿线村屯房屋的窗户,一共是187户,面积为2244平方米。我就联系了我朋友王某甲,他有一家塑钢窗厂,由他家塑钢窗厂的人和薛猛到各个村屯测量窗户尺寸,当时我和王某甲约定的价格是200元一平包安装,现场施工的事情都是薛猛负责了,最后实际施工塑钢窗面积为1300多平。 塑钢窗工程完工后申请工程验收、拨款的时候,我和薛猛是按照协议约定的2244平面积申请的工程拨款,当时我去找过金刚,让我金刚帮忙办理工程验收的事,验收的各种手续都是我让薛猛找金刚在办理的,2016年5月份的时候,塑钢窗工程款就拨付到松盛公司项目部的账户上了,我和薛猛将工程款平分了。后期塑钢窗工程款拨付后,我多次向王某甲支付20多万的塑钢窗工程款和2万元运输费。给韩某甲的税金和管理费一共是百分之八点五左右,这钱都是薛猛支付的,140多万的工程款,薛猛一共就给了我70万元。 对于实际施工面积和申请拨付工程款的面积严重不符,我主观上抱有侥幸心理,我觉得我和金刚关系不错,就是和金刚说了塑钢窗验收这个事,而且项目办的人都着急干完这个工程,每天都在忙着验收和迎接检查,再加上交通局的人对我们也非常熟悉、非常信任我们,所以这件事就混过去了。 我给金刚2万元钱的详细经过是2016年2、3月份左右,我和薛猛的301绿化工程需要作内业资料,我和薛猛商量金刚是负责内业审核的,直接找他作,多给金刚一些钱,在以后的工程项目中也能得到他的照顾,这样我就拿了2万元现金和薛猛到天润宾馆金刚的办公地点找他,我们在宾馆的走廊里碰见了金刚,我说:“我们干的省道301绿化工程没人作内业资料,给你拿2万元钱,你帮我们把内业的活干了吧”,说完我就把事前准备的2万元钱拿出来交给了金刚,金刚接过钱放在兜里说:“行,我帮你整”,然后我和薛猛就走了。金刚有我们工程的数据,他就直接帮我和薛猛作了省道301绿化项目的内业资料。内业资料制作完毕之后,金刚叫我们的工作人员去签了一些字,之后这些内业资料就审核通过了。 金刚收完钱之后,在我和薛猛的塑钢隔声窗工程上提供了帮助,具体就是金刚知道我和薛猛工程“差点量”,还是按照协议面积给我们决算、拨款了,还帮我们做了决算书。我和薛猛给金刚的2万元钱的特征,都是百元面值的人民币,一万元一沓,一共两沓。我和薛猛给金刚2万元钱的时候只有我和薛猛、金刚在现场。我、薛猛与金刚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金刚之后没有将2万元钱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给薛猛和我,也没听薛猛说过金刚返给他钱。这2万元钱的来源是我手头的现金,这钱属于我和薛猛的工程成本,我俩有账这钱之后我俩平摊的。这个工程还是借用长春松盛公司的资质,实际由我和薛猛干的,给松盛公司交的管理费。 当时现场测量工作都是薛猛参与的,量尺、现场安装施工完毕后,薛猛告诉我一共更换的塑钢窗面积是1350平,核算费用时我就以1350平面积给的王某甲材料款,200元一平方米,一共27万元,我又单独给了王某甲2万元运费。协议约定更换2244平方米,而我和薛猛实际更换才是1350平是因为当时301沿线有的房子已经更换完塑钢窗,我和薛猛研究不给更换了,然后将面积算做我们更换的,还有的住户外出打工了,我和薛猛研究也不给更换了,所以我们量尺一共是1350平,比协议要求的更换面积少很多。工程完工后,我和薛猛是以2244平方米的面积做的工程决算,申请项目办拨款。我和薛猛按照协议面积申请决算、拨款是因为我们俩就是想骗取一些国家的工程款,我们个人能占国家的一些便宜。没有金刚,这些国家工程款肯定骗不出来,金刚在过程中起了关键的作用。在塑钢隔声窗项目上,我知道这是我和金刚、薛猛合伙一起骗取国家工程款的犯罪行为,我主动自首、认罪伏法争取宽大处理。2016年5月12日,工程款共144万余元打到了松盛绿化项目部的账户上,然后松盛绿化公司把钱转到薛猛个人账户,我和薛猛将其中140万元工程款提现,然后将这140万元工程款存到我的个人账户,我再通过银行给薛猛转款70万元。我和薛猛成本平摊、收益平分。我和薛猛共计施工面积为1350平方米,我和薛猛、金刚是按照2244平方米申请的项目决算、拨款,一共多报了894平方米,用894平方米乘上塑钢窗项目单价640多元,得到的总数57万元左右就是我们几个套取的工程款,我愿意将我得到那部分全部退赃。 2.被告人金刚的供述: 我是松原市公路管理处造价管理科科员,2014年至2015年,我被抽调到省道哈尔滨至松原公路后河拉林至宁江段建设项目(简称省道301项目),在项目中我在计划科工作,负责计划统计和内业。省道301项目的人员组成:主任是姜国忠,副主任赵永利,总工程师于成富,下设办公室、计划科、质检科、征拆科、财务科,具体的人员有相关文件,以文件为准。我所在的计划科的人员组成,计划科科长杨某甲,我是科员。我在计划科工作期间,我的工作职责,计划统计和内业,计划统计具体就是审核施工单位的年、月施工计划,还有就是具体检查施工单位的具体施工量,是否完成了施工计划;内业具体就是完成工程的详细施工资料,还有每次给施工单位拨款我负责联系项目组各个科室签字拨款。我的这些工作职责项目组有工作实施方案,里面有详细的记载。我曾经收过薛猛和刘国锋的2万元钱。详细经过是2016年2、3月份左右,我在宁江区天润宾馆办公,薛猛和刘国锋来到宾馆找我,我们在宾馆的走廊里碰了面,刘国锋说:“我们干的省道301绿化工程没人作内业资料,给你拿2万元钱,你帮我们把内业的活干了吧”,说完刘国锋直接拿出两沓人民币交给了我,我接过钱放在兜里说:“行,我帮你整”,然后薛猛和刘国锋就走了。之后我就根据我手中的相关图纸帮薛猛和刘国锋作了省道301绿化项目的内业资料。内业资料制作完毕之后,我就通知薛猛和刘国锋干的绿化工程的工作人员来签字,因为在省道301项目办我就是负责审核乙方内业资料的,所以这份内业资料也就直接放在我手里走相关审核手续了。 薛猛和刘国锋给我2万元钱,他们说是想让我帮忙作内业资料,其实我也知道这个绿化项目的内业资料制作费用市场价就值1万元钱,他们之所以给我2万元就是因为我是省道301项目办成员,平时也负责计划统计和内业的业务,给我这么高的价就是给我一些好处,在相关的工作中好能得到我的帮忙、照顾。薛猛和刘国锋给我2万元钱的特征,都是百元面值的人民币,一万元一沓,一共两沓。薛猛和刘国锋给你2万元钱的时候只有我和薛猛、刘国锋在现场。我和薛猛和刘国锋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之后没有将2万元钱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给薛猛和刘国锋。这2万元钱我用于我日常花销了。我是这样认识我以上行为的,我知道我作为项目办成员,不应该收取这2万元钱,这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我愿意将2万元退回给纪检监察机关,争取宽大处理。松原市交通局省道301绿化1标段项目更换塑钢窗项目是刘国锋和薛猛合伙干的,更换塑钢窗项目也是他俩干的。更换塑钢窗项目签订合同了,2016年2、3月份,省道301项目工程决算的时候,我们项目办进行费用汇总,发现图纸第3部分征拆费中有隔声窗的费用,正常这个费用应该落到建筑工程安装费里,但是实际落到拆迁费里了,这样招投标将此项工程遗漏。这事我和总工程师于成富汇报了。过了几天于成富找我说这个塑钢隔声窗工程给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也就是刘国锋和薛猛他们的公司干了,让我针对塑钢窗的项目起草一个协议,我就查一下相关文件,根据国家的文件要求,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委托不走招投标,我就起草了协议书连同相关文件给于成富看,于成富同意后我把协议交给刘国锋让他盖章,过几天薛猛把盖完松盛绿化公司章的协议交给我,我再交给于成富,等了几天于成富就把签订好的协议书交给我保存了。决定将隔声窗项目给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干的,我记不清是不是开会集体研究这事了,我就记得是于成富告诉我这个结果的。 我起草协议书的依据:我起草的协议书中规定了价格、塑钢窗的型号、面积等信息,其中面积是我根据环评报告中187户,每户12平方米的数据计算出来的,总计2244平方米;价格是我按中标价下浮比例计算的,也就是说隔声窗预算是166万元左右,下浮后实际是144万元左右,然后总价格除以面积平数就是单价,最后算出来单价是600多元每平方米;塑钢隔声窗这个名称是我自己定的,我觉得窗户是塑钢的就应该叫塑钢隔声窗,我也弄不太明白。隔声窗项目现场施工,我曾经路过隔声窗施工现场,但是没有近距离看过,我主要负责内业。工程决算、拨款的详细经过:2016年4月,刘国锋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说:“我们塑钢窗工程都已施工完毕了,现在我们要结算工程款,我们工程差点量,但是我还是按照合同面积申报结算,麻烦你帮帮忙给把结算的手续作了”,我就说:“行,差点没事,我帮你整”,刘国锋又说:“结算工程款需要一个决算书,我们不会整,你帮着给起草一个吧”我说:“行,就是按照之前的工程协议起草,我帮你们整一个”,我就现场起草了一个决算书,因为结算的手续也要最后交给我,这个决算书我就直接留下了。刘国锋走后紧接着于成富就给我打电话让我把隔声窗项目的决算、拨款作了。我就联系了长春国健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公司说项目完工了需要有一个完工验收单,最后附在审核报告里,这个验收单需要我们项目办出具。我就自己根据协议书内容作了一个验收单并在上面签了刘山、卢某甲(监理)、唐某甲(监理)、薛猛还有我的名字,监理和我们甲方的公章也是我自己去盖的。手续都准备差不多的时候薛猛带着松盛绿化公司项目部的公章来找我,我让他在决算单、完工验收单上盖章,我把验收单扫描并传给了长春国健造价咨询公司,之后长春国建就出了审核报告,报告中附了我自己作的这个验收单,这样手续都完备了,我让薛猛来项目办一起走的结算手续,然后正常给拨款了。 验收单不是真实的,实际上我没有去现场验收,验收单的内容也是我根据之前的协议书内容写的,后面其他人的签字也是我自己签的。塑钢窗工程没有实际验收。我知道塑钢窗工程实际施工量与协议施工量不符,当时刘国锋来找我拨款的时候,和我说了工程差点量,我搞工程这么久也知道这么短的时间肯定干不完2千多平方米的项目,但是具体差了多少他们没和我说。我明知施工量于协议上的不符,还要按照塑钢窗工程协议起草决算书以及出具虚假的工程验收单,这是因为之前刘国锋、薛猛曾经找我作内业,给了我2万元钱,这些钱高于市场价,相当于给我了一些好处,就是想以后得到我的帮助,我明白他俩的意思。这样在工程决算、拨款上就想帮他一些忙,特别是我是项目办的人员,工程决算、拨款于成富也都交给我具体办理,我有一定的权力,这样我就帮着刘国锋、薛猛作了这些事了。刘国锋、薛猛知道塑钢窗工程实际施工量与协议施工量不符,刘国锋在找我的时候就说了工程差点量,他肯定知道,薛猛和刘国锋是合伙人,签订协议、施工、决算、拨款薛猛都参与了,他也肯定知道。刘国锋、薛猛拿到工程款之后,没对我表示感谢。杨某甲是301项目办计划科科长,我是塑钢窗项目的经手人,在拨款时我拿着相关的工程材料和拨款单找各级领导签字,其中包括计划科长杨某甲,财务科长王某乙,分管领导赵永利,他们主要是看一下相关的手续、文件是否齐全,确认齐全然后签字。我工程验收的时候,我没有将塑钢隔声窗工程“差点量”的事告诉301项目办的其他人员,没有和其他人员研究。我没有告诉任何人,其他人都不知道。我作的手续都是按照协议面积作的,相关单据也看不出来工程“差点量”,在拨款的时候各级领导看到相关的手续、文件都齐全就签字了。我作为省道301项目办的公职人员,我利用自己的在职务上的便利,在明知刘国锋、薛猛申报塑钢窗面积不足的情况下,帮助刘国锋、薛猛制作完工验收单和工程结算书,套取了301项目工程款,我们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虽然我没有分到钱,但是我愿意认罪伏法、积极退赃争取宽大处理。 3.被告人薛猛的供述: 2016年2、3月份,松原市交通局301项目办发现301工程漏项了,当时项目办非常着急干这个项目,后来刘国锋说项目办把这个工程给我们干了。之后刘国锋拿着塑钢窗项目的合同交给了我,由我拿着合同到长春找韩某甲签名盖章后,我把合同交给了301工程项目办,然后我们就开始干更换塑钢窗的项目了。我俩约定平摊投资,平分收益。当时合同一共要求更换187户,房屋换塑钢窗的面积是2244平方米,合同价款是144万余元。2016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刘国锋负责联系更换塑钢窗的制作厂家,我负责项目现场施工,我听刘国锋说找的扶余的王某甲制作和安装塑钢窗,当时我和更换塑钢窗厂家的工人一起到现场量尺施工。更换塑钢窗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施工图纸。工程现场实际测量和最后实际更换面积,当时我负责现场测量,最后确定的更换塑钢窗面积是1350平。更换塑钢窗的工程材料款,刘国锋跟我说塑钢窗材料款29万元左右,这些款项也是刘国锋支付的,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合同约定更换2244平方米,我和刘国锋实际更换是1350平,是因为当时301沿线有的房子已经更换完塑钢窗,我和刘国锋研究不给更换了,有的房子户主外出打工不在家,有的房子是土方没法更换塑钢窗,这些房子最后我和刘国锋研究就都不给安装了,所以最后我们量尺一共是1350平,比合同要求的更换面积少。 2016年4月施工完毕后,刘国锋让我去市交通局找金刚,刘国锋说他和金刚都联系好了,金刚都把工程验收的资料都弄好了,让我去找金刚,然后我就拿着“松盛绿化公司哈松项目部的章”就去了市交通局金刚的办公室,金刚让我在他手里拿着的工程决算书、完工验收单上盖章,我就给盖了,之后过了几天,我就拿着这些材料和金刚一起去,找领导签字,然后去市交通局财务室申请拨款。我们实际施工面积和工程协议面积不符,刘国锋知道,塑钢窗测量、施工完以及申请决算、拨款的时候他都知道。2016年5月12日工程款144万余元的工程款就打到了松盛绿化的账户上,然后松盛绿化把钱转到我个人账户,我和刘国锋将其中140万元工程款提现,然后将这140万元工程款存到刘国锋的个人账户,刘国锋再通过银行给我转款70万元。因为我们之前干塑钢窗工程的时候,就约定成本平摊、收益平分,收到工程款后也是这么分配的。2016年2、3月份左右,301绿化工程还没有作内业资料,当时金刚是301项目办内业组成员,负责内业审核的。刘国锋和我研究直接找金刚作内业资料,多给金刚一些钱,在以后的工程项目中也能得到金刚的照顾。然后刘国锋拿着2万元现金和我来到天润宾馆金刚的办公地点找他,我们在宾馆的走廊里找到金刚,刘国锋说:“我们的省道301绿化工程没人作内业资料,给你拿2万元钱,你帮我们把内业的活干了吧”,说完刘国锋就把2万元钱拿出来交给了金刚,金刚接过钱放在兜里就答应帮我们做内业资料,然后我和刘国锋就走了。之后金刚就帮我们作了省道301绿化项目的内业资料。金刚把内业资料制完后,就给我们审核通过了存档了。这2万元钱的来源是刘国锋的现金,后来算工程成本由我俩共同分担了。我和刘国锋为什么要给金刚2万元钱,一是想让金刚做内业资料,二是想和金刚拉近关系,因为金刚是省道301项目办成员,以后在工程验收、拨款等其他业务上金刚能够给我们照顾。当时我们的内业资料市场价也就值1万元钱,多给金刚1万元钱,也是让他得到一些好处,希望在以后相关的工作中他能帮忙我和刘国锋。我和刘国锋给金刚的2万元钱的特征是1万元一沓,一共两沓,都是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我和刘国锋给金刚2万元钱的时候只有我和刘国锋、金刚在现场。我、刘国锋与金刚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金刚之后没有将2万元钱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给刘国锋和我。金刚收完这2万元钱给我和刘国锋提供帮助了,金刚收完钱之后,塑钢隔声窗工程的验收、决算、拨款等手续都是金刚帮忙办理的,我去松原市交通局和金刚一起跑的工程决算、拨款等工作。 重审补侦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2019年10月31日8时20分局,开发分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接到张凤娟举报称有人利用微信群赌博每天约万元赌资。2019年11月1日,受案民警认为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 2.立案决定书:2019年11月1日,开发区分局对奚某甲开设赌场一案立案侦查。 3.取保候审决定书:2019年11月1日,开发区分局对奚某甲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情况说明:2019年11月1日上午,扶余市公安局民警蔡佳明打电话给国保大队大队长徐清森,说我大队要找的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奚某甲,蔡佳明的朋友刘国锋可劝其自首。徐清森表示欢迎,并表示会向局领导汇报,争取对奚某甲宽大处理。当日下午蔡佳明、刘国锋将奚某甲送到开发区公安局国保大队自首。经初查奚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现已被我局取保候审,局领导责成国保大队、治安大队联合侦办此案。 5.取保候审审批联:刘国锋于2019年9月26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6.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金刚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刘国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薛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证人证言 证人奚某甲的证言(2019.11.1、2020.4.8): 第一份:我在10年之前因为赌博被扶余公安局治安拘留(具体拘留多长时间记不清楚了)。 我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在网络上以微信群的方式组织赌博,并且收取台费。2019年9月30日我建立了一个名叫“松原坑界大咖娱乐群”,因为之前也在别的微信群里玩过扑克什么的,认识了几个牌友,我就把这几个人拉进群里了,之后这些人又往群里拉人,这个群里最多的时候大概有三十多个人,我当时给他们个人或者群里发科乐游戏(科乐天天踢)的链接,之后他们下载这个APP,我们在群里组织人手,人手凑够的时候我就把它们都拢到一个房间进行填坑,这群大概玩了5天就被举报了,之后这个群就解散了。之后我又陆续建立了两个群,群名分别是“七班同学群”“正经人的群”,群成员基本都没变,直到10月25日我知道要严打了,我就把群解散了。我先拉一些人进一个微信群,之后再给他们发科乐游戏的链接,他们下载之后就产生一个科乐游戏app。之后就有人自发的组织玩,或者我给他们凑人,凑够人手之后,他们告诉我,我就给他们开房间,他们直接点开科乐游戏app就能填坑了,他们填坑的每个参与者按照人头每人给我20元台费。玩牌的规则就是按照正常的填坑规则,牌分别是10、J、Q、K、A。每种是四张,开始的时候每人下一分的底,再发两张只有自己可见的暗牌,一张明牌,之后大伙轮番压分,再每人发两张明牌,每发一轮人人都可以下注(每轮下注一分起,五分封顶),到最后根据个人的牌面比较大小(10就是10,JQKA分别是11、12、13、15)。每一场是60把。最后根据分数算输赢。一分10元钱。这个分数和钱的兑换比是开始的时候我和最先的几个玩的人商量的,后来我在群里公布的。就这一种兑换比,多了、少了都不行。每局结束后这些玩的人他们都会来找我,我根据分数给他们算好钱,之后输家把对应的分数乘以10转换成钱数(比如输10分就转我100元)再加上20元的台费以微信的形式发给我,我汇总之后再把扣完台费的钱转给赢家。用来转账的微信号我一共用过三个,第一个是17××××××666、第二个是19××××××750、第三个是19××××××632,密码我都是用短信登陆,我第一个微信在群里的微信昵称是“瑞”这个用了5天,后来因为被人举报就不用了。我开始用的这个微信号连收钱带付钱,之后从8号开始到20号我是用的第二个微信,第二个也是用这一个号连收钱带付钱,后又被举报了,我又用我媳妇名买了一个电话卡注册了第三个微信,我是用这个号收款,用第一个微信号付款。我组织赌博的这一段期间只有台费这一种获利方式,我就是按照玩的人头每人20元每次。通过台费的方式获利大概应该是3万多(我没统计过),但是我帮不少人垫过账,实际已经到我手的钱是四千多。 我开始的时候第一个微信绑的是我自己的一张建行卡,卡尾号是214033,二名前两个微信号都是绑定的我自己的光大银行卡,我用的是光大银行卡卡尾号是402418,第三个微信号绑的是我媳妇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卡,卡尾号是438369。这段时间经手的赌资我没有计算过,我觉着怎么也得有10万多。微信群的这些人有几个是我之前就认识的,还有就是他们自己拉进来的。在组织他们赌博的时候有过收取押金的情况,我收过三四个人的,他们就是先发给我1000或者2000元的转账我先不领,等完事的时候我再领,目的就是怕不熟悉的人输完钱一跑了之。他们填坑“烂底”的时候我没有从中抽红。除我之外没有人参与我组织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了。我媳妇是完全不知情的,用她名字的微信也是因为用她名字买的电话卡,所以才注册她名字的微信。这个科乐游戏的链接是我之前在别人的群里玩的时候我要来的(这个群我早退了,也不记得具体啥时候的事了)。之前的赌博活动我就是之前在别人的群里玩过几把,输赢都不记得了。 第二份:我是在2019年11月1日因为我在网络上自己组建赌博群的事情来自首的,因为之前公安机关来我家找我,我妈就打电话告诉我说公安机关来找我了,因为我网上组建赌博群的事情,我当时心里也很慌,我就给我一个公安机关的朋友刘国锋打电话,我说我建了一个赌博群出事了,我问他怎么办,他说这事已经构成网络赌博罪,告诉我应该投案自首,他就在2019年11月1日下午和一个姓蔡的朋友带我来到开发区公安分局来自首了。如果刘国峰没带我来自首,我自己不会来自首的,我当时的想法就是想出去躲一躲,我也不懂法,我的朋友告诉我投案以后会减轻我的罪行,我就来投案了。 重审时辩护人屈长春提交的证据: 1.松原市宁江区纪委监察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宁江区纪委监察委在调查金刚涉嫌共同贪污案时,金刚不存在向纪委监察委或宁江区纪委监察委自首的情节。 2.松原市宁江区纪委监察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出具的到案经过:2019年5月13日,宁江区纪委监察委将涉嫌共同贪污犯罪的金刚,从松原市交通局带回松原市宁江区纪委监察委谈话室接受谈话调查,谈话期间金刚主动交代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同日,宁江区纪委监察委对金刚采取留置措施。 3.松原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关于金刚在职期间工作表现的说明: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金刚,涉嫌犯罪前系我局直属事业单位松原市公路管理处职员。1998年参加工作,2003年至2019年期间长期从事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参与了我市多项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涉案前,其个人在工作中勤勉敬业,能够尊重领导、团结同事,能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领导和群众中都有较好的口碑。其本人工作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突出,是市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骨干力量,曾为全市多个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做出了突出贡献,请在量刑过程中予以考虑。 辩护人闫伟东提供的证据: 松原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出具的说明:宁江区人民法院:刘国锋同志系我单位职工,现将该同志在本单位表现情况说明如下:该同志在学习和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时刻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方面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在业务工作中不断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能够认真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政策,积极为军休老干部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在政治上表现良好,能对单位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服从安排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从来没有前科劣迹行为。恳请,宁江区人民法院从宽从轻处理刘国锋同志,保留一次工作机会。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刘国锋、薛猛骗取国家公共财产,赃款合计人民币57.6457万元,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国锋在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国峰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金刚、薛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对二被告人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够积极交纳涉案赃款,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针对被告人金刚、薛猛坦白,积极交纳涉案赃款,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针对被告人刘国峰自首、立功,主动交纳涉案赃款,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根据被告人金刚、刘国锋、薛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0)第十四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始至2022年5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予以缴纳)。 二、被告人刘国锋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薛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5月10日始至2022年5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予以缴纳)。 四、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57.645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卫东

审 判 员  贾 悦

人民陪审员  孙 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