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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3民初885-1号

谭昕、苏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昕;苏秀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3民初885-1号

申请人:谭昕,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苏秀芬,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关于申请人谭昕与被申请人苏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鲁0213民初885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秀芬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谭昕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昕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秀芬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崔鹤

书记员左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