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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81执522号

谢先斌与宋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先斌;宋渤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81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谢先斌,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河北大道。

被执行人:宋渤海,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玄素洞村三组。申请执行人谢先斌与被执行人宋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8)鄂128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相应的财产应予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渤海银行存款7043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宋渤海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渤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70434元及利息。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