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107执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吴滨权。被执行人王江涛。被执行人胡萍。被执行人胡文韬。被执行人成都新宇车身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8)川成蜀证执字第1055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9年01月25日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王江涛、胡萍、胡文韬、成都新宇车身附件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江涛、胡萍、胡文韬、成都新宇车身附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萍名下川x**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担负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 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从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