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121民初245号
原告:桑云,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城内正街30号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叶,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
被告:郝鹏鹏,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住清徐县。原告桑云与郝鹏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叶,被告郝鹏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尽快给付原告工资222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被告雇佣原告给被告开车,每个月工资10500元,工资陆续给付,截至2019年12月13日被告欠原告工资322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书面约定到过年给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给付原告10000元,剩余的22200元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郝鹏鹏辩称,欠工资的事情是存在的,但原告开的这辆车,一共有18000元的违章,2019年的正月十六雇佣桑云时我们说好的违章在6000元以内的是我承担,超过6000元的部分两个司机各承担一半,我要求原告承担6000元的违章,我每个月给原告定的10000元的工资,另外给付500元的全勤奖,原告共6个月未全勤,但现在全勤奖500元,我可以不扣。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被告雇佣原告给被告开车,每个月工资约定为10500元,工资陆续给付,截至2019年12月13日被告欠原告工资32200元,郝鹏鹏给桑云打下欠条予以确认:“今欠到桑云工资三万贰仟贰佰元(32200元),到过年给清。郝鹏鹏,2019年12月13日。”后经桑云催要,郝鹏鹏给付桑云10000元,此后未再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郝鹏鹏雇佣桑云开车,桑云和郝鹏鹏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桑云提供劳务后,郝鹏鹏应当按约定给付报酬。故桑云要求郝鹏鹏付劳动报酬22200元的诉讼请求,有郝鹏鹏所写欠条证实,应予以支持。郝鹏鹏辩称,18000的违章桑云应按约定负担6000元,并无证据证实,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郝鹏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桑云工资2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由郝鹏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岩青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温佳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