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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22执213号

杭州庆发贸易有限公司等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杭州庆发贸易有限公司;武某;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22执213号被执行人杭州庆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268商务****,法定代表人武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被执行人武某,男,汉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杭州庆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倪某,女,汉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执行杭州庆发贸易有限公司、武某、倪某罚金及退赔被害人山西古特金铸造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杭州庆发贸易有限公司、武某、倪某的银行账户有余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庆发贸易有限公司、武某、倪某的银行账户存款8862547.0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广声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