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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恢754号之一

陈锋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4-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鼎一安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陈锋;北京志诚通恒科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恢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鼎一安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王林豫。委托代理人兰天,北京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锋,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北京志诚通恒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锋,负责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陈锋、北京志诚通恒科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6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2016)京0101执异276号裁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将(2015)东民(商)初字第1607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宁波鼎一安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宁波鼎一安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6)京0101执479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陈锋、北京志诚通恒科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宁波鼎一安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3.77108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锋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经本院依法查询,该房屋设有抵押登记两笔,第一登记抵押权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将权利转让给宁波鼎一安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第二抵押权人为张尚铭,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8万元。该房屋首封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院为轮候查封法院,经商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产移送本院执行。本院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陈锋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网络询价,确定询价参考价金额为1274771元。本院依法将评估报告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其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该房屋依法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89.3万元,竞买人北京芬享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以人民币89.3万元价格竞得上述房产,现买受人已将全部成交价款交至法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锋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设立于被执行人陈锋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之上的所有抵押权登记。

三、现登记于被执行人陈锋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归北京芬享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所有,待北京芬享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房产购房资格后将上述房产过户至买受人北京芬享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永忠

审 判 员 赵 庆

审 判 员 王心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松

书 记 员 高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