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323民初406号
原告:周新军,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北屯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工业园区明珠路1号。
法定代表人:常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晏,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新军诉被告新疆北屯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周新军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新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新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周新军负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