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8378号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凤丽,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凤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2元,由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卫忠
人民陪审员 冯柏良
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