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9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项光明,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代理人:林国,系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章春香,女,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项光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47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章春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章春香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项光明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保险、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章春香的财产情况,并于2019年3月6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章春香的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章春香的财产情况如下:1、发现其与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街××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70846、070845;土地权证号:温集用(2006)第2-2313号】;2、发现其名下有少额银行存款。 本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于2019年1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街××号的房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房屋腾空公告,但因申请执行人未缴纳评估费,故该房产暂无法处置;2、于2018年1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30××××8831),鉴于额度较小,暂不予扣划。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履行任何义务。截止2019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47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6550元、执行费5105元。 因被执行人章春香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章春香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被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 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