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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63号

绍兴越城区恒发纺织品有限公司、肖文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越城区恒发纺织品有限公司;肖文斌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执63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越城区恒发纺织品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绍兴市网库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霞西路339号(绍兴市越州轻纺市场)二区18幢5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冬梅。 被执行人肖文斌,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现住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绍兴越城区恒发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2民初8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肖文斌返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77959.51元、违约金90710.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6930元、诉讼费41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肖文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肖文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肖文斌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肖文斌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肖文斌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截止2019年4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5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肖文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肖文斌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肖文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越城区恒发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签字确认。 综上,被执行人肖文斌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宝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菁 来自: